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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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规划〔2007〕17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6〕53号)下发后,各省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了本地区安全生产“十一五”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进行了衔接,明确和完善了“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目标、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截至7月底,全国32个统计单位(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27个单位将安全生产相关指标纳入地方政府规划纲要,5个单位承诺在地方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时纳入;29个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已得到地方政府批准实施,3个单位正在履行政府审批程序;16个单位制定了规划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17个单位将规划目标分解下达到了各地(市)和县(区);32个统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指标已全部纳入地方政府统计公告。
在取得以上工作成效的同时,在安全生产规划工作中也还存在工作进展不均衡的现象。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规划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地方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落实与实施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也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所在。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安全生产规划两项综合指标的通知》(安委〔2007〕3号)精神,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抓紧制定规划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分工,落实责任主体,以确保“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少数尚未将安全生产相关指标纳入地方政府规划纲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尚未获得批准实施的省区,省局主要负责同志要积极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抓住规划纲要中期评估调整的机会,把安全生产相关指标纳入地方政府规划纲要;推动地方政府及早履行安全生产“十一五”专项规划审批程序,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规划工作的引导、推动和激励作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二、尽快启动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综合部门的协调,充分利用目前各地区均在编制2008年政府投资建议计划的机会,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以重点工程的实施带动规划的全面实施。规划重点工程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项目经理负责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控制项目的资金、质量、安全和工期。同时,着眼于安全生产事业的长远发展,做好“十一五”后期以及更远期的项目储备工作。
三、积极做好规划的中期评估和调整工作准备。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对规划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抓好督促检查,根据国家和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积极做好规划的中期评估和调整工作准备。研究建立规划评估调整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要及时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报请原地方政府规划审批机构批准,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4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
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偿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根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履行宜昌开发区东山建设发展总公司(下称用款人)与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而建立的省公司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省公司贷款偿债专项资金。
省公司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统收统支、市政府和省公司共同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省公司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建设、国土资源、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涉及偿债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偿债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五条 偿债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一)城市建设资金。包括城市建设维护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缴财政部分;
(三)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本身收益上缴财政部分;
(四)经营城市有形和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各项收入。包括城市客运经营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城市道路冠名权及其他特许经营权拍卖取得的收入等;
(五)上级给开发区管委会用于专项还贷的拨款;
(六)财政掌握可用于归还贷款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偿债专项资金专项用于:
(一)支付省公司信用贷款利息;
(二)归还省公司信用贷款本金;
(三)赔偿因违约给省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偿债专项资金规模确定
第七条 年初用款人根据自身还贷能力,对不能足额按照省公司借款合同还本付息的不足部分,经省公司同意后向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申请偿债资金规模。
第八条 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用款人的申请,确定开发区当年偿债专项资金的规模,经省公司审核确定后,报市政府行文明确。
第九条 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当年下达的偿债专项资金额度,按照“一区多园”的不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各园区同期财政预算。其中:用于东山园区项目的偿债专项资金列入东山园区财政预算,用于[犭虎]亭园区项目的偿债专项资金按照宜发〔2004〕8号文件确定的税收分成比例由[犭虎]亭区承担,并报请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偿债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 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在省公司指定的银行设一个“偿债专项资金帐户”和“偿债专项资金过渡帐户”,用于归集所有构成偿债专项资金来源的资金。在省公司贷款本息到期前15日内,从“偿债专项资金过渡帐户”将资金划至“偿债专项资金帐户”。
第十一条 偿债专项资金实行余额控制。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可以对本级“偿债专项资金帐户”或“偿债专项资金过渡帐户”内的资金进行正常的财政资金调度,但在每次省公司贷款本息到期前15日内,“偿债专项资金帐户”资金余额应不低于当期本息到期款。
第十二条 建立偿债专项资金自动划扣机制。省公司在贷款本息到期当天可以从“偿债专项资金帐户”中扣收省公司信用贷款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省公司有权对“偿债专项资金帐户”和“偿债专项资金过渡帐户”的归集和调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宜昌开发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省公司对偿债专项资金归集、使用情况实施的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利用省公司贷款建设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范围,市审计局每年年终对省公司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参与项目的评价、总结和运营计划的制订工作,定期对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和预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十六条 宜昌开发区财政部门必须向市财政局书面作出采取财政扣款方式偿还债务的承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偿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由宜昌开发区财政局执行,各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偿债资金所涵盖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之日起施行,至省公司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时终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减少和避免甲型H1N1流感在医疗机构内的交叉感染,规范医务人员的防护行为,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情况,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我部于2009年5月13日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卫发明电〔2009〕79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孟莉、郭燕红
联系电话:010-68792208
传真:010-68792513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减少和避免甲型H1N1流感在医疗机构内的交叉感染,规范医务人员的防护行为,根据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的特点和疫情进展情况,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能力。
(二)指定医疗机构应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定点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病区,环境布局符合隔离要求。
(三)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工作效果。
二、隔离技术
(一)隔离的原则。
1.对甲型H1N1流感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甲型H1N1流感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分开安置,疑似患者进行单间隔离;确诊患者可以同时置于多人房间,床间距>1米。患者的活动应尽量限制在隔离病房内,原则上不设陪护。与患者相关的诊疗活动尽量在病区内进行。
2.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传播途径,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飞沫隔离与接触隔离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应将患者安置在具备有效通风条件的隔离病房内。
(2)隔离病房的门必须随时保持关闭。
(3)隔离病房应设有专用的卫生间、洗手池。
(4)用于疑似患者的听诊器、温度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实行专人专用。非专人专用的医疗器具在用于其他患者前,应当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
(5)隔离病房配置消毒剂。
(6)隔离病房应当设立明确的标识。
3.对患者应当进行培训和指导。具体内容包括:
(1)病情允许时,患者应当佩戴外科口罩。
(2)在咳嗽或者打喷嚏时用卫生纸遮掩口鼻,然后将卫生纸丢入医疗废物容器。
(3)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清洁剂洗手或者使用消毒剂消毒双手。
4.指定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条件设置隔离病区。具体要求包括:
(1)将整个病区分为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清洁区包括医务人员的值班室、卫生间、男女更衣室、浴室以及储物间、配餐间等,潜在污染区包括医务人员的办公室、治疗室、护士站、内走廊等,污染区包括病室、处置室、污物间等。
(2)在清洁区和潜在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之间应当分别设立缓冲间,并有实际的隔离屏障(如隔离门)。
(3)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专用通道。
(4)个人防护用品置于不同区域,医务人员在不同区域穿戴和脱摘相应的防护用品。
(5)整个病区应当通风良好,保证空气流向从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不能逆流。
(二)不同部门的隔离措施。
1.发热门(急)诊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立发热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及时引导相关患者到发热门(急)诊就诊。发热门(急)诊应采取如下措施:
(1)独立设区,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标识明显。
(2)候诊区应当通风,其空间应能够满足患者候诊需要。
(3)有备用诊室。
(4)设隔离卫生间。
(5)设独立挂号、就诊、药房等部门。
(6)发热和急性呼吸道症状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在咳嗽或打喷嚏时用卫生纸遮掩口鼻,然后将卫生纸丢入医疗废物容器。
(7)医务人员近距离接触(距离<1米)发热和急性呼吸道症状患者,应采用“标准预防+飞沫传播预防”的措施;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
2.隔离留观室
(1)独立设区,标识明显。
(2)疑似患者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
(3)患者病情允许时,戴外科口罩,并限制在留观室内活动。
(三)收治甲型H1N1流感患者定点医院的隔离措施。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
3.分别设置医务人员和患者专用通道。
4.疑似患者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
5.患者戴外科口罩,原则上患者的活动限制在病房内。
6.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若必须探视时,探视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三、防护技术
(一)医务人员防护原则。
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的防护依据标准预防原则,并根据导致感染的危险性程度采取分级防护,防护措施应当适宜。医院内所有区域应当采取标准预防。
(二)常用防护用品。
1.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常用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包括外科口罩和医用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或面罩、手套、隔离衣、鞋套等。
3.应当按照《医院隔离技术规范》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医务人员的防护。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诊疗操作中感染风险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一般防护:适用于普通门(急)诊、普通病房的医务人员。
(1)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外科口罩。
(3)认真执行手卫生。
2.一级防护:适用于发热门(急)诊的医务人员。
(1)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严格遵守消毒、隔离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作时应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外科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4)严格执行手卫生。
(5)结束工作时进行个人卫生处置,并注意呼吸道与黏膜的防护。
3.二级防护:适用于进入甲型H1N1流感留观室、甲型H1N1流感隔离病房的医务人员。
(1)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严格遵守消毒、隔离的各项规章制度。
(3)进入隔离病房的医务人员必须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隔离衣、鞋套,戴手套、工作帽。严格按照区域管理要求,正确穿戴和脱摘防护用品,并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黏膜和眼睛的卫生与防护。
穿戴防护用品应遵循的程序:
① 清洁区进入潜在污染区:洗手→戴帽子→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换工作鞋后→进入潜在污染区。手部皮肤破损的戴乳胶手套。
② 潜在污染区进入污染区:穿隔离衣→戴护目镜/防护面罩→戴手套→穿鞋套→进入污染区。
脱摘防护用品应遵循的程序:
①医务人员离开污染区进入潜在污染区前:摘手套、消毒双手→脱隔离衣→脱鞋套→摘护目镜/防护面罩→洗手和/或手消毒→进入潜在污染区,洗手或手消毒。用后物品分别放置于专用污物容器内。
② 从潜在污染区进入清洁区前:洗手和/或手消毒→脱工作服→摘医用防护口罩→摘帽子→洗手和/或手消毒后,进入清洁区。
③ 沐浴、更衣→离开清洁区。
注意事项:
1) 医用防护口罩可以持续应用6小时-8小时,遇污染或潮湿,应及时更换。
2) 离开隔离区前应对佩戴的眼镜进行消毒。
3) 医务人员接触多个同类传染病患者时,隔离衣可连续应用。
4) 隔离衣被患者血液、体液、污物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5) 戴医用防护口罩应进行面部密合性试验。
6) 隔离区工作的医务人员应每日监测体温两次,体温超过37.5℃及时就诊。
(四)医务人员的健康管理。
1.医务人员在接诊、救治和护理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做好个人防护。
2.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医务人员接种季节性流感疫苗和甲型H1N1流感疫苗。
3.在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工作的医务人员要每日接受体温监测和流感样症状排查。
4.医务人员出现发热或流感样症状时,要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并接受排查,被诊断为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接受隔离治疗。
5.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务人员的工作,避免过度劳累,并及时对其健康情况进行监测。
四、消毒技术
甲型H1N1流感病毒属于正粘病毒科,甲型流感病毒属。典型病毒颗粒呈球状,有囊膜,为单股负链RNA病毒。病毒对乙醇、碘伏、碘酊敏感;对热敏感,56℃30分钟可灭活。消毒是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甲型H1N1流感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医疗机构必须采取适宜的消毒技术。
(一)空气消毒。
1.开窗通风,加强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必要时安装通风设备,加强通风。
2.可采用循环风式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不必常规采用喷洒消毒剂的方法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二)医疗器械、污染用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和消毒。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常规处理。具体方法按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处理。
五、医疗废物的管理
在诊疗甲型H1N1流感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